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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通知
发表日期: 2010-07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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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课题/职能部门负责人:

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已经启动,请根据本课题/本部门2011年科研和管理要求结合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,本周四(7月8日)前Email回复袭美霞并抄送汪群霞。

一、政府采购范围:采购纳入2011-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(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、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)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项目,应当纳入2011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。

1、关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:

所网 http://159.226.75.188/nbzd/detail.asp?mmmid=2368

在2011-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以前,按2009-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填报

2、关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:

单价或批量120万元(含)以上的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;电子显微镜、电子探针、能谱;质谱仪,包括有机质谱、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;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;其他单件预算大于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(大科学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除外)。

二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程

1、各课题组/职能部门在本课题/职能部门经费额度内,依据任务合同书、预算书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,填报本课题政府采购预算,一个课题号填写一张“2011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”,表中“科目编码”不填,由财务处填写。

2、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本年基建工程预算,填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。

3、综合办、财务处审核各课题组/职能部门政府采购预算,按基本支出、项目支出(分别按不同项目)汇总课题组、基建管理部门、归口管理部门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。

4、由财务处将最终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。

 

布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

三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:

1、完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。各课题/职能部门凡使用2011年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,必须完整填报政府采购预算。根据《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》(财预【2010】271号),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,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,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,财政部将不予审批。尤其需要重视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预算编制。

2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。从2011年开始,财政部将政府采购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,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,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。各单位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填报方式,如实按基本支出、项目支出(分别按不同项目)填报采购项目,并且填报的采购项目必须为2011年确定要采购的项目;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。

3、关于政府采购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。2011年财政部将部门预算“项目支出预算”中的财政拨款项目、财政拨款与其他资金配套项目、单个项目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本年累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、本年累计100万元以上的货物、本年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。基层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,经地方财政监察专用办审核签署意见,报我院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,我院统一报财政部,财政部开具支付凭证,将款项支付到供应商。

4、关于车辆购置项目。采购单位在一上部门预算中根据本单位需要,将2011年各资金渠道安排的汽车采购预算填报完整;在“二上”部门预算中,应按财政部“一下”控制数填报汽车采购预算。2011年院不再办理追加购置汽车申报工作。采购单位不得在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购置汽车。

5、请各课题/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工作的重视,如果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也请邮件告知。

附:201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

联系人:袭美霞 

 

 

综合办

2010-07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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